《指引》第***24條包含了逐級管轄的案件類型、逐級管轄的申報程序、按權限逐級管轄的程序、字號、立案和審限等內容。,並附申請表、審批表、臺賬表和文書樣式以供使用。
請大家壹起看看重點內容!
提升管轄權的意義
完善案件逐級管轄機制是四級法院審級職能改革試點的重要內容。通過推動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普遍法律適用指導的案件由上級法院審理,有利於充分發揮上級法院統壹法律適用、加強向下指導的職能作用。
升級管轄下的案件類型
該準則第1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所管轄的第壹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屬於下列情形之壹,需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壹)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不適宜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的;
(二)屬於本轄區內的新類型,案件疑難復雜的;
(三)對法律適用具有普遍指導意義;
(四)上壹級人民法院或者本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之間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重大分歧,截至案件審理時尚未解決的;
(5)中級人民法院壹審更有利於公正審判。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第壹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屬於上述情形之壹,需要本院審理的,應當決定提升管轄。
該準則第2條規定: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由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審判:
(壹)對普遍規律的應用具有指導意義;
(二)近三年內上級人民法院或者本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之間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重大分歧,到審理時仍未解決的;
(3)由高級人民法院壹審更有利於公正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級人民法院在其管轄範圍內已經受理的第壹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屬於上述情形之壹,需要本院審理的,應當決定提升管轄。
管轄權升級的啟動程序
該準則第3條規定:
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升級的案件,由案件審理機構提出建議,報分管院領導審批。涉及法律統壹適用的,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該準則第12條規定:
對於下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第壹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本指引第壹條、第二條所列情形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有關部門應當提出申請,對提升管轄的建議進行復核, 附升級管轄建議報告,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分管院領導批準,報備案部門登記備案。
提升管轄權的決定程序
該準則第8條規定:
司法業務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提升管轄的決定:
(壹)法官提出審查意見,經合議庭討論通過;
(二)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三)分管院領導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