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規定,發達國家將以贈與或轉讓的形式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補充資金,以補償其保護生物資源日益增加的費用,技術應以更可負擔的方式轉讓給發展中國家,從而促進全球生物資源的保護;簽約國應對本國境內的植物和野生動物進行編目,並制定保護瀕危植物和動物的計劃;建立金融機構,幫助發展中國家實施清點和保護動植物的計劃;使用另壹個國家自然資源的國家應該與該國分享研究成果、利潤和技術。
截至2004年2月,該公約有65,438+088個簽署國。中國於6月1992+01日簽署公約,6月1992+065438+10月7日批準公約,6月1993+10月5日交存加入書。
作為壹項國際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認識到共同的困難,制定了完整的目標、政策和普遍義務,並組織了技術和財政合作。然而,實現這壹目標的主要責任在於各方自己。私營公司、土地所有者、漁民和農民從事了大量影響生物多樣性的活動,政府需要發揮主導作用,制定法律法規,指導他們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國有土地和水域的生物多樣性。根據該公約,政府承擔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義務。政府必須制定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並將這些戰略和計劃納入更廣泛的國家環境和發展計劃,這對林業、農業、漁業、能源、交通和城市規劃尤為重要。《公約》的其他義務包括:
1.確定和監測需要保護的重要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
2.建立保護區,保護生物多樣性,以環境友好的方式促進這壹地區的發展;
3.與當地居民合作修復和恢復生態系統,促進受威脅物種的恢復;
4.在當地居民和社區的參與下,尊重、保護和維護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傳統知識;5.防止引入威脅生態系統、棲息地和物種的外來物種,並加以控制和消滅;
6.控制現代生物技術改變生物體帶來的風險;
7.促進公眾參與,特別是評估威脅生物多樣性的發展項目的環境影響;
8.教育公眾,提高他們對生物多樣性重要性和保護必要性的認識;
9.關於締約方如何實現生物多樣性目標的報告。
處理壹個問題
1,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措施和激勵措施;
2.獲得遺傳資源;
3、包括生物技術的獲取和轉讓。
4.技術和科學合作
5.影響評估
6.教育和公眾意識
7.資金來源
8.關於履行《公約》義務的國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