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內容:
筆試包括公務員考試、公共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
公務員考試的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
教育入學考試科目根據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壹招生考試模式和試點班特點確定。報考基層司法所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考試;報考基層公安機關的考生需要參加民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良好品行和身體條件;
4.年齡在18至33之間(1978年8月24日至1994年8月24日之間出生),其中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在18至27之間(8月24日1984至1994)。
5.報考主管機關規定職位所需的資格條件(詳見職位表);
6.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考人員不能報考同壹單位的公務員,凡有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者少年管教、被開除公職、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員,被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被開除未滿五年的人員,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 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不能報考。
其中,報考基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在18至28之間(1983年8月24日至1994年8月24日之間出生);
2.身體健康,外形良好,無色盲異常,無影響面部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外貌無明顯疾病特征,無紋身,無肢體功能障礙,單側耳語聽力不低於5米(含),嗅覺遲鈍,單側裸眼視力不低於4.8(含)。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者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明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有道德敗壞等不良行為;
5、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親和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7、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