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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二胎政策

法律主觀性:

根據2018+18年6月4日修訂的《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二胎政策:第十五條: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對生育兩個以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兩個女兒中有壹個被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的;(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只生育壹個子女,婚後生育壹個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共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無子女的。第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法律客觀性:

2月14日從天津市人口計生委獲悉,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該決定標誌著備受矚目的“單獨二孩”政策在本市正式落地。天津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晚婚是指男女雙方按照法定結婚年齡推遲結婚三年以上。24歲以上已婚婦女生育的第壹胎為晚育。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天津市居民,可以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 (壹)第壹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雙方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包括壹方再婚,壹方首次結婚),原生育壹個子女的;(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育)育,依法收養壹個子女後又懷孕的;(四)夫妻雙方均為歸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省同胞,回國或者在內地定居不滿六年的;(5)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居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懷孕的;(七)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天津單獨二胎新政策。特殊情況下,夫妻雙方或者女方為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 (壹)夫妻壹方因殘疾喪失全部或者大部分勞動能力或者是二級以上殘疾軍人的;(二)夫妻壹方是獨生子女的;(三)男方結婚定居有壹女無子女的家庭,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四)勞動力稀缺的山區、半山區只有壹個女孩的;(五)兄弟壹方婚後不育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其他雙方各生育壹個子女的,經協商允許其中壹方再生育壹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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