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為了加強對本市建築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礎設施、房屋建築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建設中使用各種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以下簡稱建築材料)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文章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本市和本市管理工程建設現場建設工程材料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區、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承擔區管工程施工現場使用建築材料的具體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實行重要建築材料信息公示制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建立“來源可追溯、去向可追查、責任可追究”的建築材料監管信息系統,對重要建築材料的供應、
現場使用、監督抽查信息公示。
第五條
天津市建築材料服務中心負責建設工程材料監管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辦理建設工程材料供應和使用的信息公開,為信息公開提供技術服務。
第六條
本市對下列重要建築工程材料實行結構、功能、節能、環保等信息公開:
建築鋼材;
(2)水泥;
(3)預拌混凝土;
(4)預拌砂漿;
(5)墻體材料和節能保溫材料;
(6)防水材料;
(7)建築外窗;
(8)建築幕墻;
(九)建築管道;
(10)預制混凝土構件;
(十壹)“四新”技術產品;
(12)市政公路材料。
第七條
重要建築材料供應信息公示內容:
(a)建築材料的名稱;
(2)規格型號;(3)實施標準;
(4)供應商的名稱;
(5)銷售電話和網站。
第八條
建設工程材料供應商應當為重要建設工程材料的信息披露提供以下有效材料:
(壹)營業執照及相關證明復印件;
(二)建築材料的型式檢驗報告;
(三)建築工程材料配送委托書;
(四)建築工程材料生產企業確認表;
(五)建築材料執行標準。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材料供應商是指建築工程材料生產企業及其授權經銷商。
本規定所稱相關證書是指按照有關規定必須具備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節能產品備案證書和混凝土企業資質證書。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材料執行標準,是指國家、行業或者本市地方標準;未制定上述標準的,應當具有在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和應用技術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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