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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術語和物品?

法律條文中的條項劃分是指由部、章、節、條、款、項、目組成的法律條文中的條項劃分。意義是指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理解法律規範中條、款、項、目的的含義,並在執法活動中正確運用,對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大有裨益。

1.法律規範的“條”是法律規範的基本單位。法律是由幾個條款組成的。法律規範的適用,如果壹部法律只有壹款,應直接適用該法,不應稱為該條第壹款;當法律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條款時,應適用第款。鋼筋的數量應以中文書寫。

2.段落是文章不可分割的壹部分。“段落”的表述是文章中的自然段落。每個自然段落壹個。該段前沒有數字。數字排列不叫段落。“款”的適用。段落壹般可以獨立應用。壹般引文的數量要用中文寫,不要用阿拉伯數字。

3.“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款的解釋。“項”前面加數字,以排列所列內容,這些數字只能以括號中的中文數字形式出現。對於包含項的法律,在適用時應適用於項。如果第項不適用,則懷疑適用的法律不正確。

4.“目的”屬於物品,是法律規範中的最小單位。“目”的特點和作用與“項”相似,但不同的是,項是文章或段落的列舉式描述,而“目”是項的列舉式描述。項前用中文數字加括號,而“項”前用阿拉伯數字,阿拉伯數字後加壹個點(具體引用法律的項時只表示阿拉伯數字不加點)。法律或段落的內容有“項”且其下有“項”的,適用法律時應適用於“項”。

法律依據:

根據立法法

第六十壹條法律根據內容可以分為編、章、節、條、款、項、目。

部、章、節、條順序號依次用中文數字表示,段落不編號,項目順序號用帶括號的中文數字表示,目的順序號依次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法律標題應當註明制定機關和通過日期。修改後的法律應當依次規定修改機關和日期。

第六十二條法律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就特殊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壹年內作出規定。法律對制定配套具體規定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國家機關逾期未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應當向NPC人大常委會說明情況。

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對有關法律或者法律中的有關條款進行立法後評估。評估結果應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法律條文中的條項劃分是指由部、章、節、條、款、項、目組成的法律條文中的條項劃分。

法律規範的“條”是法律規範的基本單位。“段落”的表述是文章中的自然段落。“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款的描述。“項”屬於項,是法律規範中的最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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