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單的定義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的服務,為了逃避中介費而拒絕與中介完成中介服務,然後因中介而與自己認識的第三人訂立合同。”這種行為在道德層面上受到批判。畢竟,當事人不付出就獲得了中介的勞動果實,中介卻沒有獲得任何實質性的收益。
在民法典中,對於跳單的行為也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961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托人接受居間人的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這說明,如果買家有跳單買房的行為,那麽他就必須向中介付費。跳單買房的行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處罰方式大多是罰款。
但跳樓買房的認定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是否簽訂了居間合同。中介是否如實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房屋信息、實地看房等義務。,這是確認合同已經簽署並忠實履行的第壹步。
2.客戶是否利用中介機構的中介服務達成交易。在這種情況下,要看中介是獨家代理還是非獨家代理。如果是非專屬代理,就要考慮中介與委托人訂立合同的時間,確認委托人是基於哪家中介。
3.客戶故意逃避代理費。為了避免中介費,客戶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與第三方進行私下交易。"
只有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會被認為是單筆購買,中介才能獲得補償費用。
最近網上有網友爆料傑森和娜娜有買房跳單的行為。爆料人說之前帶兩個人看過房子。後來娜娜不買房了,因為他不喜歡。但是後來才知道,娜娜買了房子,還被對方威脅。
之前之所以沒有爆料,是因為擔心。現在我又惡心又悲觀,終於決定說出來。爆料人表示,能不能拿到房子的傭金並不重要,希望中介代理能得到尊重和善待。
雖然Jason和Nana的律師後來對此事進行了回應,但報案人絲毫沒有退縮,表示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此事也在進壹步處理中。
無論從法律還是道德的角度,我認為跳樓買房都是應該禁止的。既然用了別人的資源,就應該付錢。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