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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和返聘人員的報酬和待遇規定

離退休再就業人員雖然與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上勞動關系的特征。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可以在就業協議中約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保健、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關於退休人員再就業工資的規定。

關於退休人員工資的規定:

由於退休職工與單位的關系按勞動關系處理,工資標準由單位與退休職工協商確定。但雙方可以參照勞動關系,按照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並根據退休和返聘人員的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工資數額。退休再就業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但退休人員和非職工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退休再就業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員工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然後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作為人力資源繼續存在的行為或狀態。包括: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工作時間;職工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聘用回原單位從事相同或不同工作的;退休後,員工在勞動力市場重新選擇工作,並在原雇主以外的單位工作。在當代社會,退休人員壹般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所以此時他們可以安享晚年,並獲得壹定的退休工資,但如果因為工作的壹個特點和性質,需要繼續工作,則可以重新就業。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屬於國家政策行為(即按照有關部門文件規定的退休工資確定),先向作出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其上級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不服復議、逾期不作出復議結果或不服復議結果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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