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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關於印發《鐵路旅客運輸危險貨物檢查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保障鐵路運輸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規範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禁止旅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禁止冒名托運或者在行李、包裹中夾帶危險品。第三條進入下列場所的乘客有義務接受運輸安全檢查:

(壹)火車站建築;

(二)作為車站部分車票、行李、包裹托運、存放場所;

(三)車站建築外車站劃定的候車區域;

(四)加入購票行列;

(5)檢票口內的通道和站臺;

(6)旅客列車。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品,是指槍支、管制刀具等易引起爆炸、燃燒、腐蝕、中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危險貨物的種類和名稱以鐵道部頒發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危險貨物品名表》、《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規則》和國務院、公安部有關槍支、管制刀具管理的規定為準。第五條車站、列車應當通過廣播、在醒目位置放置廣告牌等方式,向旅客宣傳危險品管理和處罰的法律法規規定。,並明確標註禁止攜帶的危險品種類和名稱以及限制攜帶的危險品數量,以告知旅客。第六條運輸安全檢查由鐵道部授權的鐵路公安人員和鐵路職工實施。第七條實施運輸安全檢查時,鐵路公安人員必須佩戴“執勤”標誌;火車站從業人員必須在胸前佩戴鐵道部統壹樣式的“鐵路運輸安全檢查證”(樣式見附件1);旅客列車旅客、車輛、餐飲等乘務人員在增值列車上托運危險品時,必須佩戴本列車乘務標誌。

檢查人員不按規定佩戴上述標誌的,乘客有權拒絕檢查。

檢查人員要對被檢查的乘客有禮貌,不能有粗魯或侮辱性的語言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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