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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聽證會的適用條件包括:

1.行政處罰案件重大、復雜,需要慎重決定。

2、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案件範圍,且當事人對事實認定有不同意見,且當事人有聽證意願。

3、行政處罰案件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內,且具有普遍性或重大影響。

4.土地征收、行政處罰、破產清算等涉及重大利益沖突的案件。

5、涉及專業知識和技術問題的案件,如環保、知識產權、醫療事故等。

6.勞動爭議、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需要保護當事人權利的案件。

7.城市規劃、環境評價、食品安全等需要保護公眾利益的案件。

適用範圍和聽證程序。

是指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

程序如下:①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聽證;(2)行政機關是否應當聽證?日前,通知當事人時間、地點;(3)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舉行;(4)聽證主持人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與本案無關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⑤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1-2人為代理人;6.聽證期間,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⑦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8)制作聽證筆錄,經當事人核實後,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將作出處罰決定。

綜上,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調查人員主持。為了保證聽證程序的公正,本法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熟悉相關業務且不是本案調查人員的工作人員主持。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決定吊銷許可證、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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