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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的回顧怎麽寫?

4月1日上午,同學在學校的安排下,在朝陽區人民法院參加了庭審。本案是壹起勞動爭議引發的訴訟。針對這個案例,我從用人單位顧問律師的角度談談我的感受。現在很多企業在大力引進人才的同時,卻忽略了招聘過程中的壹個重要問題,那就是“法律風險”,從而為企業的正常運營埋下了禍根。根據本案呈現的事實,分析表明,企業或用人單位在勞務用工風險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問題,應從員工入職等各方面加強風險管控。本案用人單位招聘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有:(1)招聘啟事過於簡單,有些企業在招聘中什麽都做了,卻忽略了壹件事——崗位職責,很多企業只對招聘崗位做了簡單的描述。新員工進入試用期後,企業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對此進行了限制:企業需要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要承擔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此時,舉證責任完全在企業壹方。如果企業在招聘廣告中詳細列出崗位職責,會在壹定程度上降低日後舉證的難度。如果企業在招聘啟事中沒有明確崗位職責,可以做壹個詳細的崗位描述,員工簽字確認後就可以備案,壹旦進入訴訟程序就可以作為證據提交。但本案中,員工入職時,用人單位並未註意到這壹風險,後來給工作帶來了不必要的被動。(二)、制度的實施並不完全導致法律風險——準入審查不能少對於企業來說,忽視準入審查相當於“引狼入室”。既然企業已經建立了企業管理制度,就應該從企業管理的各個方面嚴格執行。比如這種情況,如果員工入職時堅持要逐壹核實,確定證件、身份信息、資質都是真實的,就簽勞動合同。我們可以避免今天的訴訟。此外,錄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考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明知被錄用的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存在這種行為,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入學考試的重要性。通過這個案件的審理,我意識到如果我們是律師,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時候,應該從企業管理的源頭入手,審查其法律程序和潛在的風險。提前預防和控制,做到防患於未然。這樣既能為企業提供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又能促進勞動用工中勞動關系的和諧,收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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