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是否適用國際條約規定的法律風險;
(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有保留條款;
(3)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否有住所的法律風險;
(四)合同是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訂或履行的法律風險;
(五)訴訟標的是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律風險;
(6)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扣押財產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7)被告是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代表處的法律風險;
(八)合同當事人約定選擇法院管轄是否符合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法律風險;
(九)訴訟案件是否屬於專屬管轄的法律風險;
(十)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查封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代表處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