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要元素不同。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
2.依據不壹樣。事實行為根據法律產生法律後果,法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
3.需要不同的能力。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為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4,效果不壹樣。法律行為通過意誌有效,而事實行為不通過意誌有效;
5.采集方式不同。根據法律行為取得是手到擒來的取得,根據事實行為取得是原始取得;
6.不同的法律要求。法律行為都是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區分法律行為和違法行為;
7.能力要求不同。法律行為需要能力,但事實行為不需要。
事實行為包括以下五種行為:
1,權威事實行為,包括行政檢查行為、行政即時強制行為;
2.非權威事實行為:信息加工行為;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的處理、相關卷宗的收發、管理等。;決策後的非權威實施行為,如頒獎;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行為,如道路維護和橋梁維護;
3.行政行為,如:工商局銷毀查獲的假冒偽劣產品;
4.立即采取行政措施,如拖走熄火的車輛;清理公路上倒下的樹木,確保道路交通暢通;
5.暗示性的行政事實行為,如行政指導行為、優質產品推薦、某種商品的價格預測等。
綜上所述,法律事實與事實行為的區別在於要件不同,根據不同,要求不同,效果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45條
限制壹個人取得純粹利益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