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關於帶薪停工的處理,還要註意以下五點:1。職工享受帶薪停工待遇的前提是職工因工作事故或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並接受工傷醫療。職工因工負傷,但傷情不嚴重的,可以邊工作邊治療,不需要停工治療,受傷職工不享受帶薪停工待遇。2.帶薪停工期間,有三個方面的待遇:(1)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2)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3)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工資是工人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以下收入不屬於工資,應屬於福利範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如生活困難補助、計劃生育補助等。(2)勞動保護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清涼飲料費用;(三)按規定不計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和其他收入。3.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4.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因此,帶薪停工期是有限的、暫時的,工傷職工不能無限期享受帶薪停工待遇。5.工傷職工在停工停薪留職期滿後仍需治療或因舊傷復發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