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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法律程序可以用來審查法律法規的違憲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撤銷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NPC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反憲法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NPC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同憲法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同憲法相抵觸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範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相抵觸的,可以書面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相抵觸的,可以向NPC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並提出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然後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反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相抵觸,制定機關拒絕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撤銷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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