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的認定在性質上屬於辯護、認證證據,是合法有效的證據形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僅憑共犯的認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還需要其他證據綜合考量判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如果共犯的供述經過查證屬實,可以與其他證據壹起形成證明體系和證據鏈,但單個證人的證言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是不能定罪的。
同案被告人供述的功能及其局限性:
1.證據鏈的構成: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作為證據鏈中的壹環,可以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 *共同構成證據鏈;
2.口供的可信度:同案被告人的口供需要法庭審查,評估其可信度和真實性;
3.輔助證據功能:口供往往需要結合物證、書證等多種類型的證據,提高證據的說服力;
4.防止合謀風險:將在法律訴訟中采取措施,防止共同被告之間的合謀,並確保供詞的獨立性;
5.口供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不是確鑿證據,其效力受多種因素影響。
綜上所述,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作為證據鏈的壹環,但僅憑共同被告人的認定不足以定罪,還需要其他證據的支持和綜合考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需要對共犯的供述進行查證,並與其他證據壹起形成證明體系,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物證;
書面證據;
證人證詞;
受害者的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鑒定意見;
勘驗、檢查、鑒定和調查實驗記錄;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