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彩禮返還有什麽規定?
同居彩禮返還規定,雙方未結婚或者婚後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返還。壹般是不能退的。
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返還彩禮的請求;
(1)金額較小的禮品,壹般不能退還;
(2)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壹般不能返還;
(三)返還時應當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方過錯解除婚約的,彩禮返還比例較小,反之較大;
(4)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已同居或按習俗結婚的,彩禮已折算為* * * *的財產,或已折算為嫁妝,壹般不予返還。
男方支付彩禮,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解除同居關系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如有爭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如何判斷是否屬於彩禮?
判斷什麽是彩禮,首先要了解彩禮的基本含義,彩禮僅指基於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向對方大量給付的財物。其組成特征如下:
1.訂婚是前提和基礎。訂婚壹般被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事先約定,俗稱訂婚。訂婚後,男方會付給女方壹定的錢和其他物品,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彩禮。
2.應該是根據當地的習俗。訂婚期間或訂婚後,雙方應按當地風俗習慣交納財物。至於金錢等物品的多少,壹般需要中間人(俗稱媒人)按習俗約定,有時也是通過中間人交付。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給付既不是給付方的自願贈與,也不是接受方的請求。雙方及其家庭成員都知道,房產是訂婚時支付的彩禮。如果當地沒有給付彩禮的習俗,那麽雙方之間的財物給付就不是彩禮。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過當地風俗習慣,明顯超過支付者的支付能力,則應認定為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其本質已不是彩禮的性質。
3.所支付的財產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於數額較大。雙方訂立婚約後,按照當地風俗習慣需要向對方給付壹定數額財物的,數額或價值必須符合當地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標準,但至少要符合彩禮的保障性質和同壹時間同壹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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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