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本文將商標侵權分為四種形式:
a被控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使用的商品也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壹類別。
b被控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使用的商品與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相似。
C.被控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壹類別。
d被控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使用的商品與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近似。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擅自制造或者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這種行為也叫“反假E”。
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為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在與本公司字號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顯著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容易誤導相關公眾;
(二)在不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復制、模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
(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誤導相關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