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投訴
起訴書的基本要求是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真實、具體、清楚,訴訟請求明確、合法。並在起訴狀中簡要陳述案件事實和起訴理由。
公民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由起訴狀簽署地的檢察官簽收。公司法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向法院提交起訴書的份數,應當按照起訴書中被告人數加壹份準備。同時,檢察官要註意保留壹份復印件。
二、身份證件
立案時,還應當向法院提供證明起訴人身份的材料。如果檢察官是公民,應向法院提供檢察官的個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二代身份證需雙面復印)。起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向法院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許可或者批準證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同時,如果妳起訴的被告是公司法人或者其他單位,按照現在法院的壹般要求,妳要提供有關行政部門查詢的被告基本情況的證明(公司法人應為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三、證據材料
立案時,還需要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並開列證據清單。所有證據材料都應標有頁碼和證據序號。
四。委托書
委托代理人代為提起民事訴訟的,由原告簽署的授權明確的委托書。
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和與原告關系證明復印件。
五、原告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