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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有什麽區別?

法律主觀性:

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少繳稅款為目的,通過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根據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壹是偽造(設置虛假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塗改(翻看、變造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擅自隱匿、銷毀賬簿、會計憑證;二是在賬簿中列示費用(沖減或減少實際收入)或不列或少列收入;三是未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仍拒不辦理納稅申報的;四是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等納稅資料。偷稅是指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使稅務機關無法追回未繳納稅款的行為。這種行為有以下特點:納稅人必須有未納稅的事實,即在稅務機關批準的期限內沒有按時繳納稅款。同時,納稅人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該行為導致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這種行為不同於偷稅漏稅。偷稅,是指納稅人隱瞞事實,做假賬,隱瞞應納稅額;偷稅是納稅人有能力承認應納稅款,但以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方式隱瞞應納稅款。納稅人無意識的漏繳稅款或少繳稅款。偷稅漏稅是由於納稅人對稅法和財務制度不熟悉,或者工作中粗心大意造成的。如誤用稅率、遺漏應稅項目、低估應納稅數量、錯算銷售額和營業利潤等。偷稅漏稅性質不同,判斷偷稅漏稅的關鍵是不是故意,所以在處理上也不同。稅法規定,對於逃稅者,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所漏繳的稅款。逾期不繳納的,從偷稅之日起,按日加收壹定數額的滯納金。1988 65438+2月2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整頓稅收秩序加強稅收管理的決定》,規定偷稅的臨時經營者,可以扣留其部分貨物,並按照規定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市)以上稅務局長批準,可以將扣留的貨物變價抵繳應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要從根本上杜絕偷稅漏稅,除了從經濟上懲罰逃稅者,最重要的是對逃稅者進行稅法和財務知識的教育,讓逃稅者了解稅法,完善財務制度。偷稅漏稅的區別在相關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會忽略這種區別,導致問題的解決難度很大。但是,有必要積極踐行相關法律法規,在合理的範圍內保障他們的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01條

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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