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脅迫結婚,或者因重大誤解登記結婚而離婚的。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遇到重大過錯,男方可以說明夫妻關系破裂或者雙方都有過錯,此時不能要求恢復婚姻關系。如果男方要求離婚,女方只有通過判決才能要求離婚。
2.爭奪孩子的監護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與子女之間會出現壹些法律問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根據法律,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父母雙方的共同義務。離婚後,子女隨壹方生活的,另壹方應繼續撫養;孩子和爺爺奶奶壹起生活到18歲。子女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發生變化的,應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孩子隨著母親的生活而變化,除了實際生活條件和必要時,父親或母親仍應撫養孩子。此外,孩子對離婚後的撫養權也有壹定影響。法律規定,壹方不願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者不願繼續為另壹方撫養子女的,有權要求另壹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壹方不願意給子女增加額外費用的,可以要求另壹方承擔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3.夫妻財產分割難協調難。
離婚時,夫妻對財產不能協商,只能約定各自的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達成協議但實際執行有困難的,達成協議的壹方應當執行。沒有達成協議或壹段時間內沒有人被分開;如果沒有分離習慣,應使用連續分離期。分居後,再婚壹方可以請求繼續分居10年以上。當然也不排除有些情侶因為感情不和而長期分居。
5、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金額。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 (壹)重婚的;(2)與他人重婚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離婚後,男方可以對女原告人身權益受侵害、子女受傷害、精神損害賠償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