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簽發人向受益人出具的書面承諾,同意在受益人提出付款要求並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文件時,支付特定金額或保函最高限額內的款項。
前款所稱文件,是指獨立擔保書中所述的表明支付到期事件發生的付款請求、違約聲明、第三方出具的文件、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匯票、發票及其他書面文件。
獨立保函可應保函申請人的要求或根據另壹金融機構的指示出具。發行人按照指示出具獨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出具獨立保函以保證追索權。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獨立保函糾紛是指因獨立保函的開立、撤銷、修改、轉讓、支付和收回而產生的糾紛。
第三條保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主張保函具有獨立性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函未載明付款憑證及最高金額的除外:
(1)保函規定應在要求時付款;
(2)保函規定適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壹規則》和其他獨立保函交易示範規則;
(3)根據保函文本,開證人的付款義務獨立於基本交易關系和保函申請的法律關系,僅承擔相符單據的付款責任。
以記載相應的基礎交易為由主張獨立擔保為壹般擔保或者連帶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張獨立擔保適用《擔保法》關於壹般擔保或者連帶擔保的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