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特征。
(1)偽造會計憑證是以虛假的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變造虛假會計憑證的行為。
(2)變造會計憑證行為是指通過塗改、挖空等手段,改變會計憑證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的行為。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指使、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規定,指使、教唆、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