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有哪些途徑?
每個國家都不壹樣。美國EB-5移民至少需要投資50萬美元,業內各行各業也將引進的EB-5移民項目分為直投、區域中心和風險投資。
直接投資移民項目
根據美國移民法,EB-5美國直接投資移民項目要求申請人在全美投資654.38+0萬美元,或在美國“高失業地區”或“偏遠地區”投資50萬美元。根據美國移民法,目標就業地區是指失業率高的地區、農村地區、城市地區行政規劃之外的郊區、人口至少2萬的地區,都只需要投資50萬美元即可。必須創造超過10個就業機會。
1.投資收購現有企業。
法律規定這個現有的企業必須在1990 165438+10月29日之後成立。投資者必須重組或重建這個現有的企業,使其成為壹個新的企業。如果僅僅改變了企業的所有者,改變了商業地點的壹些外部裝飾,或者采用了新的營銷策略,這不足以證明投資者已經將現有的企業轉變為新的企業。但移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什麽程度的重組或重建是可以接受的,所以需要有把握尺度的經驗。有壹點很明確,那就是雇傭十個全職工人。
2.創建壹個全新的商業企業。
並且必須滿足招聘10美國工人,投資10萬美元的條件。這是移民投資最直接最明確的方式。
3.擴大現有企業
這樣的現有企業也必須是1990 165438+10月29日之後成立的。申請投資移民的投資者應依法將企業擴大到壹定規模。具體來說,就是企業凈資產增加40%,或者企業職工人數增加40%。然而,雇傭65,438+00名全職美國工人的要求仍需滿足。
區域中心項目
為了吸引外資投資於政府專項計劃批準的領域,有效地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從1993開始,美國政府在EB-5移民法規中專門設立了“區域中心試點項目”,即投資者投資美國政府批準的“區域中心”,移民申請投資金額可降至50萬美元,將原移民申請條件中“必須直接創造十個工作崗位”的規定放寬為“直接或間接創造”。這也減少了很多對申請者的限制。
風險投資項目
申請投資移民的申請人還可以使用壹種特殊的投資方式,這種方式被美國用來鼓勵投資者投資壹些有問題的企業。即投資移民申請人可以投資壹些虧損企業,這些企業必須已經存在至少兩年,符合美國投資移民對虧損企業的要求,即在申請投資移民前的壹到兩年內,企業的凈虧損相當於企業凈資產的20%。如果申請投資移民的投資者投資了這類企業,那麽在申請投資移民美國之前,需要將現有員工人數控制在該級別至少兩年。當然,作為這樣的投資移民,不需要雇傭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