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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圖書出版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圖書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a)發出警告通知;

(2)通報批評;

(三)責令公開審查;

(四)責令改正;

(5)減少中國標準書號的數量;

(六)責令停止印刷、發行圖書;

(七)責令收回書;

(八)責成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督促圖書出版單位整改。

警告通知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壹制定格式,由新聞出版總署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向非法圖書出版單位發出,並抄送主辦單位和非法圖書出版單位的主管單位。

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合並使用。

第四十七條未經批準設立圖書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圖書出版業務,假冒或者偽造圖書出版單位名稱出版圖書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圖書出版單位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內容的圖書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圖書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圖書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予以處罰:

(壹)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單位、業務範圍、合並或者分立、變更資本結構,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出版計劃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重大選題和備案的;

(四)未按要求交付樣本書的。

第五十壹條圖書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全國統壹書號、圖書條碼、圖書編目數據的;

(二)圖書出版單位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三)圖書出版單位擅自與境內境外出版機構合作出版,且雙方在合作出版的圖書上署名相同的;

(四)未按規定載明圖書版本記載事項的;

(五)圖書出版單位委托未依法設立的出版物印刷單位印刷圖書,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印刷委托書的。

第五十二條圖書出版單位違反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規定,出租、與他人合作或者自費出版圖書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出版不合格圖書的圖書出版單位,依據新聞出版總署《圖書質量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圖書出版單位未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的,按照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對圖書出版單位實施行政處罰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告知其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並可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對圖書出版單位給予行政處罰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建議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調離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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