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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上的附著物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屬於附著物所有權人。實踐中有兩種情況:(1)地面附著物由土地承包方自行建設或種植。在這種情況下,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直接屬於承包人。(2)地上附著物不是土地承包人自己建造或種植的。承包方通過轉包、租賃等方式將承包土地經營權轉讓給第三方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土地征收,原承包人、承租人、分包人之間往往會就附著物補償的歸屬發生糾紛。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應當歸造成附著物的人所有。比如地上的莊稼是承租方種的,這部分補償款歸承租方所有。地上的簡易警衛室是雇主建的,這部分補償歸雇主。

對於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權屬產生的糾紛,法院在審理中也按照附著物產生的時間進行了賠償劃分。屬於承租人的賠償金支付給承包人的,承租人可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比如張永定張亞林不當得利糾紛案,就是因為征收人將承租方種植的玉米支付給承包方相應的補償。法院認為,被征收土地丈量期間種植的玉米是承租人種植的,相應的補償款應歸承租人所有。承包人獲得賠償後的占有沒有法律依據,屬於不當得利,賠償金應當返還給承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並公布本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制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辦法。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者所有。

社保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收取。

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社會保障費等費用。,並確保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未足額繳納相關費用的,不予批準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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