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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與保全規則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1.保險合同的保險原則是什麽?

保險合同的保險原則是:

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對於被保險人:如實告知、增險通知、及時繳納保費;對於保險人來說,對保險條款的說明義務和及時賠付的義務。

3.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建立、變更和終止保險關系;投保人有權選擇保險人和保險的種類、範圍和責任。但是,保險合同的自願性不是絕對的,有壹些法律上的例外;比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4.近因原則

“近因”真正指的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主要的、決定性的原因。即當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時,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

二、保險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麽?

保險合同成立的條件是:第壹,投保人要求保險;第二,保險人同意承保;第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

3.妳所說的保險合同的恢復是什麽意思?

保險合同的恢復主要是在人身保險方面。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恢復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的效力在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後恢復,但保險合同恢復的時間不是無限期的,只能在保險合同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恢復。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不能達成復效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 *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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