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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強制征地?

法律分析:對征地有異議的農民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聽證。農民認為征地補償安置不合理,征地程序違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農民可以向上級部門舉報政府強制征地、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為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決定: (壹)國防、外交需要的;(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壹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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