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第九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嚴格履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確保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按時足額上繳地方國庫。未按照繳款通知書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完善制度法規,對違規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要收回註銷,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土地使用權期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不成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住宅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續期制度的重大例外,相當於向社會宣布,住宅用地使用權已經通過登記取得,並因自動續期而長期有效。這壹規定的意義在於,它為住宅用地使用權的長期存在奠定了法律基礎,成為本世紀以來重建人們創造和保持財富信心的最有價值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至遲應當在期滿前壹年申請續期,但根據公共* * *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除外,應當予以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