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振宇:信托是由信托公司處理的。委托貸款由銀行辦理。信托貸款是指信托機構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以信托存款等自有資金向自行審批的單位和項目發放的貸款。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人及其他委托人提供的,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發放、監管和回收的貸款。委托貸款的對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信托貸款的對象和用途由信托機構自行選擇;國家對委托貸款的管理比較寬松,而信托貸款的管理和銀行貸款壹樣嚴格。與銀行貸款相比,信托貸款的利率有壹定的浮動區間。因此,信托機構可以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支持部分企業特殊合理的資金需求。
2.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有什麽區別?
信托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如下:
1.在委托合同中,代理人處理委托人的事務。顧名思義,包括但不限於財產;由受托人管理或處分的信托合同,必須且只能是委托人的財產,包括財產權;
(2)委托合同:無論受托人以誰的名義與第三方訂立合同,委托人歸根結底都受受托人與第三方訂立的合同的約束;在信托合同中,受托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委托人完全不受已訂立合同的約束;3.委托合同不壹定是強制性合同;信托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即必備合同;(四)委托合同,可以由受托人支付,也可以由受托人不支付;信托合同中,受托人有權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獲得報酬;5.委托合同簽訂後,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信托合同不能單方撤銷。
3.信托貸款和委托貸款有什麽區別?
第壹,資金性質不同。
1.信托貸款是指金融信托機構吸收的信托存款和部分自有資金。在保證受益人能夠獲得應有收益的前提下,自主選擇項目和對象發放貸款,從而具有了銀行貸款的壹般特征,實質性地改變了原有資金的性質和用途。
2.委托貸款只是在資金運用上改變了形式。委托單位的撥款變更為金融信托機構的貸款,委托單位與使用單位之間的借貸關系變成了金融信托機構與受益人之間的信貸關系,但這並沒有改變資金的原有性質。
二、對信貸計劃的影響程度不同。
1.信托貸款的特點是放款和回收反復循環,資金不斷用於周轉,對信貸規模和信貸計劃影響很大。
2.委托貸款是金融信托機構委托其代為使用委托資金。委托資金使用多為壹次性,對綜合授信計劃影響不大,信貸規模擴張程度也較小。
第三,管理方式不同。
1,信托貸款國家視為銀行貸款嚴格管理。
2.委托貸款由國家松散管理。
第四,法律關系不同。
1.信托貸款的法律關系是信托。
2.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