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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拆遷

法律主觀性:

1.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對農村村民房屋另行補償。草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具體的補償安置標準。2.征地前要補償,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將取消30倍的上限。3.明確了征地要按市場價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照以前的土地產值計算。土地補償標準不僅考慮原用途年產值,還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特別是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應遵循市場原則。補償的最終目的是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得到改善,長遠生計得到保障。4.草案將賠償的內容由三條改為五條。在現行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基礎上,房屋與地上附著物分開列項,新增社會保障補償費。5.在住房保障方面。對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在國有土地上提供房屋,不能提供的按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在城市規劃區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按新建住房造價給予補償。6.社會保障。社保補貼資金將加入補償資金並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7.草案還原則上規定了土地征用的程序。必須按照合法、公平、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實施征地。8.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的第壹步。草案授權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從農民手中收購,變成國有土地後再流轉到市場。失地農民往往不能正常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客觀上形成了官民爭利的局面。9.如果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補償標準,會增加多少補償?補償應至少提高到當前補償值的10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征收補償增加10倍,農民壹畝地可以獲得60萬的征收補償。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比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要復雜得多,包括城鄉接合部、城鎮、新城等大量土地。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壹畝地的補償壹般不超過6萬元,相當於每平方米不到100元。10.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按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得到改善,長遠生計得到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和社會保障費、農村村民房屋補償費、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具體的補償安置標準。11.未來土地管理法可能會有更多的修改。改革後,農民可以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土地收益的壹部分將通過稅收調節成為地方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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