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後,依法對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為被征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2、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3.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將被征地農民分為以下三個年齡段: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工作年齡段、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市、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被征地農民各年齡段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年齡段的比例相同。
從早期實施土地換社會保障的浙江等地來看,主要內容如下:
1,地方政策壹般規定土地被征用後,農民必須參加以地換社保,以地換社保,主要是養老保險,但養老金的標準壹般低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後領取的養老保險金每月100到400元;
2.多數地方政策規定社保資金來源主要是:征地後應直接發放給農民或集體經濟組織的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政府的份額壹般占參加社保所需資金的10%至30%左右,資金分配管理和增值管理不明確;
3.地方政策壹般將失地農民分為四個年齡段,對未成年人給予壹次性補償。對於未接近退休年齡的成年人,先給兩到三年的基本生活補助,達到退休年齡後再給養老保險。基本生活補助發給接近退休年齡的成年人,養老保險直接發給達到退休年齡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