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是指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是指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民將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民或經濟組織。但僅限於轉入集體的人。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三)轉讓方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四)轉讓給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
(5)受讓人現有房屋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的;
2、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方擁有兩套以上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二)同壹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的轉移;
(三)受讓人無住房、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
(4)轉讓行為經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隨房屋壹並轉讓。
土地流轉的作用:
1,有利於農村土地資源的配置和充分利用農村土地,提高土地產出率;
2.有利於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的順利轉移;
3.有利於農村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
4.促進產業化經營的深化;
5.有利於流出方增加收入;
6.鼓勵流入方獲得更大的利益;
7、有利於吸收各類社會資金投入農業生產,實現農業綜合開發利用;
8、有利於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
9.有利於培養和造就新壹代農業經營管理人才和農業生產經營大戶。
綜上,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轉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依法、自願、有償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權屬性質和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應當具備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格;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