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壹方是勞動者,即有勞動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壹方面是用人單位,即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有使用勞動力權利和能力的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雙方存在著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隸屬關系;
2.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壹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人,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人。壹方的勞動權利就是另壹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的客體是單壹的,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承諾、補償和雙向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勞動合同成立。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享有壹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方的物質利益。勞動合同必須有社會保險條款,勞動合同雙方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福利待遇條款,這往往涉及到第三方的物質利益。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將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情形,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過失辭退,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