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21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21

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則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依法需要作出決定的,應當擬定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處理爭議案件相關事宜。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處理,由土地管理部門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政府行政處理階段,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序為:申請、受理、調查、調整、處理。申請是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的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書面申請,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是土地管理部門對案件的深情受理和立案,是處理程序的開始;偵查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是審理案件的重要階段;調解是自願協商,是處理的最後環節;處理是為解決土地權屬爭議而作出的決定,是處理案件的結果。

:土地所有權是什麽意思?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所有權。土地權利是權利的集合,除了所有權,還有使用權、抵押權、租賃債權等物權。土地權利主體是集體土地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擁有其他權利的土地所有者。對象是土地權屬邊界、土地權屬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等級和價格。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再次流轉時)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指村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系後,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同基本法律關系,認為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頒發的用益物權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因建設工程施工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 上一篇:生於憂患死於安樂。
  • 下一篇:不得假釋是什麽情況?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假釋的條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