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對重組後新設立企業的出資。土地使用權由新設立的企業持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形成的國有股份,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的有資質的國有股份持有單位統壹持有。”
從法律角度講,企業在國企改制中以相應價值的股權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該是企業完整的法人財產,與劃撥取得的土地明顯不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5月31日發布的《關於執行股份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若幹問題的請示的批復》規定,股份公司對其投資的土地享有同等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由此可見,以固定價格投入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類似於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辦理。
此外,根據《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方式的通知》,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值為基礎,授權給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即只有國家作為股東才能取得。固定投資(入股)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是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甚至可以是個人。由此可見,授權土地使用權的性質類似於劃撥土地使用權。
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四十五條規定,其合法轉讓,應當經當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簽訂轉讓合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其次,《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文件)指出:“進壹步明確國家對土地使用權的作價投資(入股)和授權經營的權益。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的,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抵押,改變用途的應當補交不同用途土地出讓金差額;采取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間可依法投資(入股)或出租,也可在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轉讓,但改變用途或轉讓給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補繳土地出讓金。”
由此可見,以固定價格(股份)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是不需要繳納出讓金的,但在土地使用權被授權轉讓時,應當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補繳出讓金。
最後,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以轉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轉移的有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時,可以不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直接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從《土地登記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授權經營,當事人應當提供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因此,筆者認為,祁縣國土局的同事可以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辦理變更登記,至於征地方式,還是應該保持不變,不宜輕易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