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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閑置費怎麽算?

法律主觀性:

對已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閑置土地,每月土地閑置費標準為:1,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65438+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2%;2.壹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3.工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各類土地收取的土地閑置費總額不得超過該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總金額的20%。

法律客觀性:

土地閑置費如何計算土地閑置費是指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動工建設滿壹年不滿兩年而收取的土地閑置費。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具體閑置費由當地國土部門根據當地相關規定計算。征收機關:國土資源部門(國土部門)征收標準:每畝600-2000元。征收10%-20%土地出讓金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2004年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2007年修訂)第二十五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遲啟動開發的除外。會計證辦不下來怎麽辦?真實的賬戶實踐才是硬道理!編輯推薦:加入會計課堂會計實務培訓,視頻+直播,打破傳統學習壁壘,免費試用15天。點擊學習:會計實務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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