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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閑置兩年的相關規定

法律解析:土地使用者未按期開工建設,導致土地閑置壹年以上兩年以下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要通過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方式及時處置。在處置完成之前,相關信息應長期公開。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後,應當及時撤銷相關信息。第三章處置與利用第十二條因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造成土地閑置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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