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宋刑法典的有關規定
宋律以預防和打擊壹切威脅損害皇權的行為為首要任務,並加大了對“盜賊”的立法力度,以殘酷鎮壓農民起義,維護和鞏固宋朝的統治。宋代是中國農民革命史上壹個非常突出的時期。大大小小數百次農民起義,壹浪高過壹浪。貫穿整個宋代。其中有宋初的王小波、李順,中間的王倫、張海,北宋後期的方臘、宋江,南宋的鐘祥、楊幺領導的壹次武裝起義。這壹切都動搖了宋朝的根基,迫使宋朝統治者嚴令抓賊。重奪賊賞”,企圖解除其後顧之憂。
宋太祖劍龍三年(公元962年),盜竊罪被修訂編入《刑法典》,標榜“面對以下簡化,必有所悲”,對晚唐乃至五代有關盜竊罪的法規做了壹些寬大的修改。但與唐律相比,仍略重,而劍龍時期的賊盜法的變化,只是減少和減輕了壹般刑事案件,為了防止叛亂,加重了對武裝集團中強盜和盜賊的處罰。
2.制定《重法》《重賊法》。
北宋中期以後,土地兼並日益嚴重,與遼、西夏作戰的重擔重重地落在了群眾身上,使得北宋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統治集團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農民起義在全國範圍內蓬勃發展,迫使統治階級采取進壹步的司法鎮壓措施,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制定了重法輕地法。
重法之初主要是考慮京畿地區的安全,將開封府各郡指定為重法之地,違者從重處罰。隨著當地民眾反抗的加劇,“重法輕地”的範圍逐漸擴大到所有重要的政府、國家和軍隊,其量刑也與日俱增。這方面的壹系列法律被稱為“重法論法”。在神的宗教之後,重法占據了超過42%的國家領土。
宗申熙寧四年(公元1071),頒布了重刑治賊法,進壹步加強了對叛國、殺人、搶劫、盜竊的鎮壓。凡犯盜竊罪重法規定之罪者,不論是否在重法區域內犯罪,均按重法從重處罰。“重刑治賊”的頒布,壹是擴大了重刑適用的地區,包括淮南東西、福建、河北東西、JD.COM東西和陜西。二是提出了“重法之人”的概念。所謂“重法之民”,主要是指反抗武裝的農民,包括統治集團內部的壹些造反派。對重法者的制裁沒有地域限制。壹旦被抓,不僅自盡,還會“賞告者無家產,妻在千裏之外;每壹次寬恕都不會被釋放。”若賊“反復殺官殺三人,焚屋問案,或縣縣之內成群往來,江海舟筏劫掠,雖非重法之地。”也是基於重法。"
到了哲宗時,全國24道已有71%受到重罰,賊盜法改為“賊盜法”,其處罰比宗申更為嚴厲。至於窩藏罪犯。神為祭司時,杖配五百裏或鄰州,為祭司時,斬之。
“重法土法”和“賊重法”的頒布,說明北宋統治者在日益嚴重的社會危機下,只能在嚴刑峻法中乞求幫助來維持統治。宋朝統治者試圖以殘酷的手段消滅盜賊,卻不敢正視和消滅盜賊的根源——即對內不抑兼並,對外賠錢求和,全面加強專制集權,這就決定了再重的立法也不可能減少盜賊,壹時的成果終將被長遠的弊端所淹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