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的征地制度也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會的建設,現行土地征收制度在保護失地農民權益方面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
要在立足國情省情的基礎上,全面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適合當地的合理征地法律制度,完善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楊在明,明代京師的首領,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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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征用下列土地,須經國務院批準:
(壹)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上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
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其中,農用地轉用由國務院批準,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不再有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超越征地審批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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