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管理部門是依法對土地保護、開發和利用進行統壹管理的政府職能部門。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是自然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主管全國土地的統壹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和實施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負責全國土地的調查、統計、登記和發證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全國土地征用和劃撥,負責需國務院審批的土地征用和劃撥的審批;調查研究解決土地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檢查監督各地各部門的土地利用情況,做好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解決土地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等壹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統壹管理工作,其機構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壹般設立土地管理局,基層和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房地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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