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制造商授權和質量保證承諾的問題。修改為“供應商應在中標後簽訂合同時提供制造商的授權和保修承諾”,或刪除對制造商授權和保修承諾的要求,明確“投標人必須保證所投產品為原裝正品,否則供應商應承擔壹切法律責任,如采購項目後期驗收出現問題,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供應商進行處理”。
3.關於資格和業績等限制性要求的問題。調查實際市場情況,查閱與招標項目相關的法律要求、行業標準和規範性文件,與其他地區政府采購的同類項目進行比較,確定采購項目的資質和認證要求是否合理,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刪除招標文件中對性能和軟件證書的不合理限制性要求。交貨時間不合理和樣品要求過高的問題也用上述方法處理。
4.關於軟件限制的問題,如訪問和聯網。調查接入系統是否開放,了解上級組網要求的相關文件和技術參數,了解上述要求是否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如果只有少數供應商能夠滿足要求,建議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項目涉及軟件系統等內容時,要求保證未來接入系統的兼容性和開放性,避免對後續硬件采購造成限制。
5.關於苛刻的本地化服務要求。在保證產品服務的前提下,允許國外供應商中標後設立售後服務機構,相關要求修改為:“國外供應商中標的,必須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在采購人所在地設立售後服務機構,售後服務機構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常駐技術服務人員,否則視為放棄中標。”
6.合理分包。有些產品的參數要求可能是限制性的,但由於某些原因不能更改。在不影響采購項目整體兼容性的前提下,可以將涉嫌限制性的采購內容單獨分成壹個包進行采購,以保證采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