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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擺脫政府采購中的“招標控制”問題

1.關於確定采購參數的問題。首先,去掉已經被證明不合理的參數限制,比如限制產品的重量,限制只能由某個產品實現的功能。如果采購需求只能由個別產品滿足,則應建議單壹來源采購。其次,在保證招標產品質量等級和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適當放寬采購參數的限制。購買車輛要求發動機“型號為XXX”的,修改為“型號大於等於XXX”。最後,是弱化采購參數的約束,強化專家評委在評標現場的作用。第壹種具體方法是在招標文件中註明“項目說明中提出的技術規範、要求、參數和標準僅作說明,不作限制,投標人可以提出替代的技術規範、要求、參數和標準,但替代不得低於招標文件的規定和要求”,投標人在實際操作中的“替代”是否“不低於”招標文件的要求由現場專家評委確定。二是將技術參數分為關鍵點,如用★標註關鍵技術參數,未用★標註的參數不屬於廢標要素,將作為評委的產品技術評分項。第三,強調投標文件不壹定要滿足招標文件的全部要求而是滿足實質性要求,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也是由專家評委在評標現場確定的。

2.關於制造商授權和質量保證承諾的問題。修改為“供應商應在中標後簽訂合同時提供制造商的授權和保修承諾”,或刪除對制造商授權和保修承諾的要求,明確“投標人必須保證所投產品為原裝正品,否則供應商應承擔壹切法律責任,如采購項目後期驗收出現問題,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供應商進行處理”。

3.關於資格和業績等限制性要求的問題。調查實際市場情況,查閱與招標項目相關的法律要求、行業標準和規範性文件,與其他地區政府采購的同類項目進行比較,確定采購項目的資質和認證要求是否合理,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刪除招標文件中對性能和軟件證書的不合理限制性要求。交貨時間不合理和樣品要求過高的問題也用上述方法處理。

4.關於軟件限制的問題,如訪問和聯網。調查接入系統是否開放,了解上級組網要求的相關文件和技術參數,了解上述要求是否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如果只有少數供應商能夠滿足要求,建議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項目涉及軟件系統等內容時,要求保證未來接入系統的兼容性和開放性,避免對後續硬件采購造成限制。

5.關於苛刻的本地化服務要求。在保證產品服務的前提下,允許國外供應商中標後設立售後服務機構,相關要求修改為:“國外供應商中標的,必須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在采購人所在地設立售後服務機構,售後服務機構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常駐技術服務人員,否則視為放棄中標。”

6.合理分包。有些產品的參數要求可能是限制性的,但由於某些原因不能更改。在不影響采購項目整體兼容性的前提下,可以將涉嫌限制性的采購內容單獨分成壹個包進行采購,以保證采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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