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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後還需要承擔公司責任嗎?

股東退股後,公司無需承擔債務。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退股後,不再享有股東資格,無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退股的申請條件如下:

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取款流程如下:

1.向其他股東轉讓股份,簽署公司股權轉讓協議;

2.對外出售股份的,必須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簽訂公司股權轉讓協議;

3.註銷公司原股東的資產證明,向新股東出示資產證明。

綜上所述,股東退股,即退出企業的經營,是股東在企業存續期間享有壹定權利取回其股份使用價值,進而喪失其成員影響力的壹種規章制度。企業管理系統是壹個復雜的權益系統軟件,每個企業中的參與者的權益都是密切相關的,任何壹方權益的變化都會影響到其他參與者的權益。股東的退出會造成企業資本減少的客觀不利影響,從而減少企業的債務償還,進而影響企業債務人的償還;股東與企業相互串通,通過退股逃避責任的,繼續構成對企業債務人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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