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拓寬道路,采取特殊措施和優惠政策,確保退伍軍人的安置。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特別是中央企業要適當接納更多退伍軍人,支持退伍軍人參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2.夯實後院,完善優待老年人政策體系,不斷提高養老待遇水平,全面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福利。做好軍屬工作、就業安置、創業扶持;
3.支持後代。政府、社會和學校要更加重視軍人子女教育,落實好現有優惠政策,在優質教育資源配置、就近入學、隨父母轉學等方面給予支持,對邊遠艱苦地區軍人子女給予特殊照顧。
養老金是最重要的養老保險待遇之壹,由因年老或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作為生活來源,由喪失勞動收入的人定期領取。按照國家既定政策,退伍軍人可以享受壹定數額的養老金。
復員退伍軍人(含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復員退伍軍人享受四部分養老金,其軍齡可按壹定標準計發。
其中,基本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時當地統壹標準發放。
在繳費年限養老金方面,有關部門指出,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是其軍齡和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
此外,復員退伍軍人在享受上述三項養老待遇的同時,還享受撫恤優待。每人每月加發40元優待金。
養老金是退伍軍人晚年的經濟保障,是國家政策支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三條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國家通過自謀職業、安排工作和扶持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義務兵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壹次性退休費,由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取,並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退休費標準。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榮譽,屬於烈士子女的,退出現役後,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貼;根據自己的意願,也可以選擇獨立工作。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等級,通過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符合工作條件的,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獨立工作。
第五十四條退出現役的士官,國家采取按月領取退休費、自謀職業、安排工作、退役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出現役的士官,服現役滿規定年限的,按月領取退役金,予以妥善安置。
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貼;根據自己的意願,也可以選擇獨立工作。
士官服現役滿三十年或者年滿五十五周歲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應當安置退役。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士官退出現役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等級,通過安排工作、退役和供養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工作條件的,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獨立工作。
退出現役的士官,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自主擇業方式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