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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工作條例

1.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不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這說明公民行使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的年齡下限是有相關禁止性的,而相關法律法規在壹定程度上並沒有限制勞動者的年齡上限。公民只要年滿16周歲死亡,都有行使勞動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並不違法,勞動者本人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動合同不屬於無效合同的範圍。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於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2.誠然,我們退休後可以繼續工作,但我們退休人員是在工作單位重新就業的,所以我們不能被勞動合同形式所束縛,只能被勞動合同形式所束縛。因為作為退休人員,過了法定退休年齡,按照相關規定,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那麽只能簽訂勞動合同。

什麽情況下可以退役?

(1)男職工60周歲以上,女幹部55周歲以上,女職工50周歲以上,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勞動者,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作年限或者工作年限滿10年的;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作10年,經醫院鑒定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並責令改正。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勞動者非全日制工作,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見,勞動合同法並不提倡非全日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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