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檢察機關因調整或者減少人員編制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或加班超過十五天,或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公訴人職責,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二條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有普通高校法學學士學位及本科以上學歷;或普通高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及以上學歷;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其他相應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取得法學碩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的,可以分別放寬到四年、三年;
(七)新任檢察官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申請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批準,可以在壹定期限內放寬高等院校畢業的檢察官任職學歷。
第十三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新任檢察官采取考試、考核的方式,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檢察官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從檢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選任。
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的需要,可以從從事法律職業的律師、法學教師和研究人員中公開選拔檢察官。
參加公開遴選的律師除具備檢察官資格外,還應當具有不少於五年的實際執業經歷、豐富的職業經驗和良好的職業聲譽。參加公開選拔的法學教師和研究人員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突出的研究能力和相應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