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人員有哪些法律規定?
退休人員的法律規定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可以享受相關退休人員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據此,對於退休和再就業的員工,適用《民法典》等相關民事法律,而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和調整。
相應地,對於退休員工的管理,我們需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1.退休和返聘人員應簽訂勞務協議。因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所以雙方的約定優先。雙方沒有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或者行業慣例的有關規定執行。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執行。可見,勞動關系的法律約束力不如勞資關系。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貴公司目前需要與該員工簽訂勞務協議。
2.退休職工如果是工傷,原則上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但是有些地方認為這是工傷,比如上海。對此,貴司需要根據當地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為規避相關風險,建議為該員工購買壹份商業保險。
3.退休和返聘員工離職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完全是基於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壹般司法實踐中不會支持員工要求經濟補償。
第二,企業能否返聘退休人員參加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和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退休時,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從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退休的次月起,到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增減手續,停止參加工傷保險。同時,要求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審核參保人員基本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停保繳費手續。對按規定不符合參保條件的,因工發生事故,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在當代社會,許多雇主經常重新雇用退休工人從事相關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壹些糾紛,實際上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來處理的,而且這些勞動者實際上已經到了退休年齡,領取了相關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