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對欠薪有哪些規定?
《拖欠工資法》的規定如下:
1,勞動法
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二,拖欠工資的處理
1,經與單位協商,由單位支付員工工資。
2.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通過協調,由單位支付員工工資。
3.申請勞動仲裁,裁決後單位支付員工工資。
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仲裁申請。
4.裁決後,單位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請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由於勞動仲裁請求是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對於公民來說,如果想采取司法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需要先提出勞動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