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提供勞動合同和拖欠工資的證明。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壹般是勞動合同。
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口頭聘用或其他形式。
勞動關系證明和拖欠工資證明存在。
證明事實勞動關系所需的證據: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三。無效勞動合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
關於無效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兩種情況: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麽?勞動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勞動法的規定來看,無效勞動合同壹般是由主體不合格、合同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訂立合同時有欺詐、威脅等行為造成的。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即勞動合同自始無效。此時,如果勞動者已經提供了勞動,則自始無效的勞動合同不能再作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主張賠償的依據。如果根據《民法典》的理論,合同無效,則應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顯然,民法典的原則不能適用於勞動合同,而且壹旦支付了勞動力,就不能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無效勞動合同產生的勞動關系也應視為事實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對其勞動進行補償。
處理這種事實勞動關系,根據現行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壹是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第二,無效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用人單位造成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衍生問題:
公司拖欠工資怎麽辦?
被拖欠工資者可向勞動部門治安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
(1)向勞動行政部門(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舉報。
②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在收到仲裁函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者訴訟中,可以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同時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