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可以離開物業,由單戶自理嗎?是否違反國家法律?
不考慮實際因素,理論上是否可行”:
(1)我覺得不違法,因為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每個居民必須加入壹個物業。民法上有壹個原則,法無禁止即可為,法不違法。
(2)但是,這真的只是“理論上”的,現實中無法實現,因為:壹個小區內,有很多小區全體業主共用的公共設施,有時還有幾個類似的小區業主,比如自來水、暖氣管道、燃氣設施等。如果壹戶要獨立,就不會和其他業主在壹起或者除非不使用上述公共設施。
2.“還有,物業要求小區外墻顏色壹致。物業的這個規定是政府給的還是業主委員會給的?" :
(1)這個權利,我認為是物業公司在業主委員會聘請的基礎上進行的壹種自我管理的行為。這種自我管理權是在業主委員會的授權下,即根據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的聘用合同而取得的。政府無權幹預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合同事宜,所以不能由政府“給”。
(2)物業公司被業主委員會選聘後,當然根據與業主委員會的合同約定取得了小區的管理權。
(3)但是,物業管理行為應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並對業主委員會負責。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公司的某項管理行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不符合業主委員會要求的,有權要求更換物業。如果不更換物業,業主無權更換物業公司。這是2003年9月1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賦予業主的權利。
3.“能不能有不招物業的小區”:沒有明確的規定,基本不可能。
4.“住宅區是什麽概念?為什麽要把壹個住宅區和其他建築壹起叫?可以離開小區嗎?即使它是由開發者開發的:
(1)我理解的小區是相對獨立的小區,很多需要道路、水、電、暖、氣等公共設施的居民共同居住在這裏。
(2)因為妳必須和其他建築壹起使用道路、綠地、水電設施,所以妳必須和其他住戶有這種明、暗的聯系。
(3)可以離開小區嗎?除非妳自己能解決,比如水、電、暖氣等。